朝阳市物价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16-12-09 来源:发改委点击:

    朝阳市物价局

    部门预算

    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朝阳市物价局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朝阳市物价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及情况说

       第四部分 “三公”经费预算表及“三公”经费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一、机构规格

    朝阳市物价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价格、收费政策,拟定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价格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三)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按国家,省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和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制建设。

    (四)负责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市管垄断性商品人生和收费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六)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有关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制定及价格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商品价格标签的管理和监制、印制发行工作。

    (七)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性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八)承办全市各类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经济案件中扣押物的价格认证工作,负责全市涉案物品鉴证复核裁定工作。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初审报批;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价格管理工人和,指导工商企业的价格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朝阳市物价局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物价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朝阳市物价局机关

    2 朝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3 朝阳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4 朝阳市价格认证中心

    5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第三部分 朝阳市物价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及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表见附件:1、部门预算下达表801物价局;2、调减2016年市直各部门(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标情况表)

    部门预算下达表801物价局

    调减2016年市直各部门(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标情况表)


     二、朝阳市物价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物价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朝阳市物价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549.9万元。

    第四部分“三公”经费预算表

    及“三公”经费说明

    (一)“三公”经费预算表

    见附件:2016年预算公开三公经费表


    2016年预算公开三公经费表

    (二)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1万元,比去年减少2.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4万元,占2016年“三公”经费总额的9.8%,比去年减少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万元,占2016年“三公”经费总额的90.2%,比去年减少2.4万元。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巿级财政当年拔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曰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