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发展改革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 子项 | 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名称 | 类型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
1 | 朝阳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监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监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 | 项目单位 | 项目核准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协同实施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1.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按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在线监测,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市级、县级 |
2 | 朝阳市发展改革委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 | 节能审查 | 本部门取消下放的事项 | 企业 | 不定期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制定计划; 2.印发通知; 3.组织自查; 4.现场检查; 5.梳理汇总。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