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 阳 市 教 育 局 文件
朝 阳 市 财 政 局
朝发改发〔201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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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全市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市政府第73期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及《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将继续执行原文件(朝发改发〔2016〕760号)的收费标准,现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继续遵循“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全市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市统一制定。
二、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为:五星级园每生为650元,四星级园每生为500元,三星级园每生为300元,二星级园每生为200元,一星级园每生为120元,未定级园每生为80元。
三、根据各幼儿园实际情况,保育教育费可以按月、按季度预收的方式收取,下季度预收时,根据上一季度实际在园情况,扣除多收部分。每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10天的,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到期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的费用报销问题,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朝价发[1995]61号)中费用报销方法执行。
六、各级发改(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按《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13]3号)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规定,避免跟风涨价,对违反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此文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教育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朝价发【199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