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起草了《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时间为2023年2月8日至2月15日。意见征集期间,公众和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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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业务类型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个性适用条件 |
1 | 审批 | 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号令)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完成,不予处罚。 |
2 | 煤炭 | 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6部委第16号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第四章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告知后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
3 | 管道 | 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告知后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
4 | 管道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告知后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
5 | 管道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告知后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
6 | 管道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18〕168号) (十二)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该事项已下放至市级发改部门。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过告知后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