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版)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违法 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以下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 裁量幅度 (以下所称金额均为人民币)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1 | 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8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1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500(含)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2万元(含)以下罚款;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般 | 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500-1000(含)平方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罚款; | |||||||
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1000-1500(含)平方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罚款; | ||||||||
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1500-2000(含)平方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罚款; | ||||||||
严重 | 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200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般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工程建设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经整改后能够达到防护建设标准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般 | 工程建设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经整改后能够达到防护建设标准但防护等级降低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工程建设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经整改后无法达到防护建设标准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改变人防工程内墙(不承受冲击波的墙体)、无密闭性要求的墙体等内部少量结构的;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2处(含)以下的。 3.采取其它方法轻微损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无需除险加固处置。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般 | 1.改变人防工程临空墙、单元间隔墙(含人防与非人防隔墙)、口部部位(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至最后一道密闭门)的防护密闭及密闭结构等关键部位结构的;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2处以上4处(含)以下的; 3.采取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1.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对工程造成严重损害,难以修复还原的;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4处以上的; 3.采取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不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拒不整改,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般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办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违法程度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并未使用频率通信联络且告知后立即整改、占用人防警报通信频率且未影响人防警报设备设施正常控制鸣放工作、破坏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稳定结构和外观等相关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般违法程度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并使用频率通信联络未影响人民防空通信联络工作且告知后立即整改、占用人防警报通信频率且影响人防警报设备设施正常控制鸣放工作等相关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较重违法程度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并使用频率通信联络影响人民防空通信联络工作且告知后立即整改、占用人防警报通信频率且造成人防警报设备设施正常控制鸣放或误放、擅自移动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等相关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违法程度 | 长期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拒不整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造成人防工作严重失密泄密、利用频率通信联络造成人防工作严重损失、非法窃取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长期占用人防警报通信频率拒不整改且严重影响人防警报设备设施正常控制鸣放工作、擅自拆除人防警报设备设施、造成人防警报设备设施误鸣、切断人防警报通信链路和供电设施设备、严重损毁人防警报设备设施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等情节严重相关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程度 | 单位或个人首次采取抵触、妨碍、不配合等方式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接受批评教育,配合人防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较轻违法程度 | 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了相关普法学习和批评教育后仍采取抵触、妨碍或不配合等方式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不配合人防部门查处,限期内不能改正其违法行为,影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工作造成损失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一般违法程度 | 违法单位或个人破坏或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基础、供电系统和信息传输链路等相关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较重违法程度 | 违法单位或个人破坏或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基础、供电系统和信息传输链路,或者私自封闭、封堵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点位或位置等相关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违法程度 | 违法单位或个人破坏或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或基础设施、供电系统和信息链路、控制设备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等相关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8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违法行为尚未对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影响和妨碍,没有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产生危害和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较轻 | 其违法行为给人防工程造成较小损失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一般 | 其违法行为给人防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其违法行为给人防工程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顶格处罚。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发改委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委党组或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