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育红、宋晓刚委员:
您二位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小区内未入住业主物业费收费标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朝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情况下调不限,具体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二、有关部门意见
依据市住建部门意见,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定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到,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个别业主在长期不居住的情况下可以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协商解决物业费减免事宜。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作为前期物业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我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根据国省有关规定,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不断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二是引导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意识,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结合实际需求和行业标准,合理约定物业服务内容。
最后,非常感谢您们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件:市住建局关于朝阳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61号提案协办意见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