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1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时间:2023-05-04 来源:市发改委点击:

    李连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理和监督朝阳市居民住宅物业费收取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朝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小区物业设施、环境和物业企业服务情况实行等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情况下调不限,具体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终止。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作为前期物业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我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根据国省有关规定,适时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督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断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二是积极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引导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意识,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结合业主实际需求,合理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件:市住建局关于朝阳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1号提案协办意见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