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5-02-27 来源: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点击:


    城发移动科技(朝阳)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2018版)《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53个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不分车型自进入停车场起,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不含)至2小时(含2小时)内收取2元/台次;2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台次;

    (2)占道停车收费时限为每日早8:00至晚17:30,每次停车收费时长累计计算。

    二、优惠政策

    (1)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半收取;

    (2)办理停车月卡的车辆,每辆每月收费100元,不限停车次数;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环卫清运车、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以及邮政车免收车辆停车费;

    (4)其他有关机动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和有关优惠政策,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四、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于文件到期前两个月重新申请。执行范围是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备案的停车场经营范围。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