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朝阳师范学院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朝发改〔2025〕71号
朝阳师范学院:
你校《关于明确朝阳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宿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6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规定,依据成本调查结论,经研究决定,重新明确你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如下:
一、学生公寓四人间、六人间住宿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即四人间收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六人间收费每生每学年800元;新增八人间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元。
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你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在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期满继续收费的,于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教育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