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朝阳市区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
为促进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及结构,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交服务发〔2023〕28号)等规定,通过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朝阳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起程为2公里,昼间5时(含)至当日22时6元/2公里;夜间22时(含)至次日5时7元/2公里,不足2公里按2公里计收。
(二)里程运价:续程2公里至12公里(含)部分,里程运价为1.8元/公里,即每556米1元,不足556米按556米计收;超过12公里部分,加收30%里程运价,即每427米1元,不足427米按427米计收。
(三)春节附加费:春节放假期间,每运次加收3元。春节放假日期以国家节假日安排为准。
(四)候时费:停车等候累计5分钟以内免费;5分钟后每增加2分钟,加收候时费1元,不足2分钟按2分钟计收。
二、相关要求
(一)有序做好计价设备调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计价设备的安装调试,确保计价设备合格,计程计时准确。设备调试期间,计价设备已安装调试合格的巡游出租汽车执行新运价标准;未进行安装调试的继续按原运价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价格有关政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打表计费,不得议价,并按要求在车辆指定位置张贴统一的出租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租汽车服务企业要加强经营者培训和管理,规范驾驶员经营行为,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及服务意识,提升行业服务品质。
(四)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利用计程计价设备作弊、违规收费等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甩客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企业要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做好对驾驶员和乘客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确保运价平稳实施。
三、执行时间及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内巡游出租汽车。原《关于调整朝阳市区出租车运营价格的通知》(朝价发〔2011〕64号)于2025年9月1日废止。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