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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人民政府 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5-07-03 来源:市发改委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动朝阳市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我单位拟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起草了 《朝阳市人民政府 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3日。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cylycbk@163.com(邮箱名均为英文字母)。

    二、信件请寄至:朝阳市双塔区龙腾大街朝阳市人民政府B0343,邮编:122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反馈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  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动朝阳市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合作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随着人口增长、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持续刚性增长,对粮食的数量、质量、结构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强化粮食科技支撑、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已然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由之路。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大力支持下,朝阳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拟围绕破解朝阳市粮食产业发展瓶颈,重点在玉米和杂粮全产业链、杂粮全谷物两个方面开展合作,通过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粮食产业的转型升级。

    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牵头成立,由13家涉粮科研院所、16所涉粮高校、9家国家级质检机构和50家骨干粮企组成。联盟的成立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具体行动,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是强化人才兴粮的有利保障。

    辽宁省朝阳市是粮食大市,2024年粮食产量63亿斤,位列全省第三位,所辖4个县(市)为全国产粮大县。粮食品种主要为玉米、杂粮,其中玉米年产量55.42亿斤、杂粮6.79亿斤。朝阳市位于北纬41°玉米、杂粮种植黄金带,具备土壤有机质含量高、雨热同期、昼夜温差大、地下水矿物质富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等天然条件优势,造就了朝阳粮食有机质含量高、口感好、品相优等特点。朝阳玉米是仔猪饲料首选原材料,朝阳小米色泽金黄、味道醇香广受市场认可。随着经济发展,尤其粮食产业发展需要,朝阳市亟需在玉米和杂粮全产业链、杂粮全谷物两个方向发力,实现由粮食大市向粮食加工强市转变。

    二、合作内容

    (一)支持技术引进。乙方围绕玉米全产业链,挖掘联盟技术潜力,重点帮助朝阳市引进玉米淀粉、玉米纤维素、玉米肽、生物制剂等精深加工技术;围绕杂粮全谷物、全产业链,重点引进杂粮糠提取肽、纤维素、维生素、生物制剂等精深加工技术。

    (二)推动项目招引。乙方利用资源优势,在涉粮央企“十五五”布局、重点企业发展规划指导、优质资源对接推介等方面发挥优势,将朝阳市玉米和杂粮全产业链、杂粮全谷物作为推介重点,争取为朝阳市粮食产业引进一批头部企业和潜力项目。

    (三)支持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乙方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优势,采取代培、委培、专项培训等方式,助力朝阳市培训一批粮食加工实用型和专业技术人才。

    (四)共建实训基地。乙方推动朝阳市成为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实训基地。乙方可与朝阳市开展各种粮食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朝阳市结合实际在政策层面提供支持。甲乙双方围绕全产业链、全谷物包装重点合作项目,共同争取国省政策资金支持。

    三、合作机制

    (一)畅通沟通渠道。双方高层定期开展互访,共同研究推进相互合作重大事项,根据合作内容,做好沟通对接,集中力量推进工作。

    (二)建立联系对接机制。双方设立专项工作对接专班,建立常态化联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对接会,交流工作进展、探讨合作事项、研究解决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实地互访交流,积极参与双方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政策支持保障。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关于粮食产业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引进、区域品牌打造、人才培养交流等领域配套支持政策,为友好合作提供政策保障。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具体合作项目需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4.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修订、补充并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