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市属各分局,各停车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及政策试行情况,经认真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朝阳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为残疾人本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限一辆),具体由朝阳市户籍或在朝长期居住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后,经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公安部门共同认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优惠标准分类执行,其中按次收费的停车场(位)免收每日首次停车费,当日停车1次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计时收费的停车场(位)免收每日单次首4小时(含)内停车费,当次超过4小时的部分,按照所在停车场(位)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用。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停车场(位)应按照《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自行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鼓励扩大优惠范围。
四、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旦发现伪造证件、转让牌证、利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违法经营、出租或者出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行为,经公安部门和残联确认后,取消其减免停车费用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停车经营单位要主动做好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的公示和落实,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工收费停车场对肢体残疾人乘坐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不按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六、残疾人联合会应做好对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残疾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会同公安部门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认定工作,并及时与停车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人员、车辆等数据的对接和更新,确保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7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各部门依据职责进行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费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如国省出台有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朝阳市公安局
2025年7月3日
关于朝阳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朝发改发〔202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