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朝阳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5-12-22 来源: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点击:


    双塔区、龙城区发改局、民政局,市直公益性公墓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区城乡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根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执行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决定继续按原价格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区乡镇级以上公益性公墓价格详见附表,其中公墓价格均含20年维护管理费。用户自选的随葬用品价格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定价。

    村级公益性公墓按照辽宁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要求,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免费或低偿为村民提供骨灰(遗骨)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用于日常维护管理。

    二、墓位维护管理费。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20元/年,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10元/年。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维护管理费续缴手续。

    三、优惠政策。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4〕60号)规定的“免费对象”选择在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免收墓位价格和维护管理费,并按辽宁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奖励政策执行。对进行散葬坟墓迁移的个人给予补助,按辽宁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奖补政策执行。

    四、有关要求。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地域、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关于重新明确朝阳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朝发改发〔2023〕409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政,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朝阳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表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原文朝发改发〔2025〕109号 关于继续执行朝阳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