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12-31 来源: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点击: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9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朝发改发〔2024〕210号)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附件: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9日

    原文:关于转发《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主要包括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拖拽(牵引)、吊装运输等清障施救工作。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或其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承担。

    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上限管理。拖车服务按照作业里程计费,10公里以内的按基价收取,超过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拖车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吊车服务按次计费。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可参照本通知协商收费。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并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事故车辆应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近原则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也可以拖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服务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管,督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的公示牌、电子信息板等,向社会公示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在实施车辆救援服务前,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重新提出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申请。凡涉及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