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6-01-29 来源: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点击: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医保局,欧尔东(朝阳)环保有限公司、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等文件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就继续执行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朝阳市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院、社区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室、血站、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产生单位。

    二、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上一年度开放床位数乘以实际利用率收取,每天每床最高不超过2.50元。其中,乡镇卫生院以医废垃圾集中处理厂为起点计算,往返30公里以内运输免费,超过30公里,运费双方协商议价。

    (二)全市一级以上医院门诊按每人次不超过0.1元收取。

    (三)市区及各县(市)城区无固定床位的诊所、社区服务站、门诊部等按每名执业医生每月不超过50元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收费单位根据其产生的垃圾数量与上述单位协商确定;乡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按每月不超过50元收取;不产生医疗废物的中医诊所不收费。

    (四)中心血站、体检中心按每人次不超过0.5元收取。

    (五)对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开办的诊所和社区服务站凭相关证件减半收取。

    (六)宠物诊所按每月不超过100元收取。

    (七)疫情期间或特殊时期设置的隔离点产生的医废垃圾费用双方协商议价。

    (八)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其处置费用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已计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不得以“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名目直接向患者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实施收费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毒有害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及处置相关事宜。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和减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到期后如继续收费,请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原《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朝发改发〔2022〕293号)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月28日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原文: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朝发改发〔2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