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朝阳市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02-12 来源: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点击:


    双塔区、龙城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住建局、工信局,朝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国网朝阳供电公司、朝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朝阳辽河燃气有限公司、朝阳市城区集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热分公司、朝阳市城市供热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保障朝阳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动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积极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关于完善朝阳市区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朝发改发〔2026〕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面落实市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区优惠政策

    (一)困难群体价格优惠政策

    1.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在双塔区、龙城区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供气范围(即政府定价范围)内,经两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双塔区、龙城区城乡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用水每户第一阶梯水价优惠0.45元/m³,超过第一阶梯部分的用水量不享受优惠,按对应阶梯水价执行。

    2.电价补贴政策。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元,给予10度免费电量。

    3.管道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在双塔区、龙城区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供气范围(即政府定价范围)内,经两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双塔区、龙城区城乡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用气每户第一阶梯气价优惠0.2元/m³,超过第一阶梯部分的用气量不享受优惠,按对应阶梯气价执行。

    4.取暖救助政策。按朝阳市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阶梯价格政策。阶梯水价、气价以年度为计价周期,用水、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条件的对象,不叠加享受用水、用气价格优惠,均按户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二)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非居民用户价格优惠政策

    1.价格优惠政策。经教育、民宗、民政、卫健、商务、人社、住建、文旅等部门认定的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育机构、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等非居民用户,严格按照国省要求享受相应的居民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或出台新的政策,我市同步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2.优惠价格标准。符合优惠条件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执行,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电价按国省政策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第二阶梯价格平均水平执行,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供热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不执行建筑物超高加价。

    二、优惠方式

    1.对信息匹配一致的优惠对象实行“免申即享”。

    市教育、民宗、民政、卫健、商务、司法、人社、文旅、残联等优惠对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和非居民用户实行清单管理,定期对用户具体地址、联系电话、水电气热户号等必要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形成优惠对象清单,向市住建、工信部门每月推送救助对象清单、每季度推送非居民用户清单,由住建、工信部门共享给相关企业。对清单信息与企业系统信息匹配一致的优惠对象,价格优惠全面实行“免申即享”。

    2.对信息无法匹配的优惠对象实行“随核随享”。

    优惠对象主管部门推送清单信息与企业信息不匹配或企业无登记信息的,在企业实地核查时,优惠对象提供自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自住房屋租房证明、低保证(低边证、特困供养证)或救助证明、非居民用户登记(备案、认定)证明等有效证件,实行“随核随享”。

    享受价格优惠范围、认定标准、执行时间以市优惠对象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有关要求

    1.市住建、工信部门要加强与市优惠对象主管部门及公用事业企业的联动协同,保障优惠对象清单推送、核实、减免、建档等具体落实工作顺畅实施,督促市区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明确的优惠对象和工作流程,不折不扣落实困难群体和公用事业领域非居民用户优惠政策。

    2.水电气热企业要及时足额落实各类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对接民政、住建、工信等有关部门,建立优惠用户档案,每年将应享受、实际享受户数(人数)、优惠金额等对比数据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民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建、工信等部门。

    3.发改要会同民政、住建、工信部门加强优惠政策公开宣传,相关企业要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网点等处,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明确公示市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优惠范围和办理流程等信息,确保价格优惠政策传达到终端用户。

    4.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5.各部门、公用事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作,及时共享优惠群体信息,了解掌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协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朝阳市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朝阳市民政局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关于全面落实朝阳市区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朝发改发〔202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