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价格规〔202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